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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菏说法丨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通常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各方责任进行认定。那么,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呢?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1日,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某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前往现场处理,之后向刘某、赵某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对此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刘某认为赵某在驾驶中存在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且在驾驶时没有注意观察来往车辆,自己不应当对事故负全部责任。2024年4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交通警察大队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审查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据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虽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但并不直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故刘某请求某交通警察大队撤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可见,当事人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有两种救济途径可以选择,其一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其二是在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提供相关证据,用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文稿:郓城县人民法院  张美荣
编辑:黄帅廷
初审:贾振超
复核:吴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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