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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之间过失致死 可否追究法律责任?

2017-03-02 行江博士律师

        2017225日(周六)下午,由安徽大学法学院刑事法与程序法学系承办,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民事侵权与过失犯罪之界限区分研讨会”成功在安徽大学法学院案例研究室举行。

        参会人员除了安徽大学法学院的教师外,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华人律师事务所、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参加了案例讨论。

        参会的理论与实务专家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热点案例进行激烈的讨论。

        1.女子被反锁逃走时不慎坠楼身亡男友获刑1

        2013年,小伙王某与大他9岁的已婚少妇小梅暗地里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当年5月,王某在金坛租房与小梅同居。去年3月,两人因琐事吵架后,小梅收拾东西要走。为阻止小梅出走,王某将家中大门反锁。王某租的房屋位于3楼,王某随后发现,小梅准备从阳台翻到空调外机上,再转入楼梯间,便把她拉回了房间。当晚6点半,王某独自在另一房间内睡觉,没想到,小梅在翻越阳台过程中坠楼身亡。金坛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王某反锁大门使得小梅无法正常出入,王某在发现小梅翻越阳台时,应当预见她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坠楼死亡,但仍疏忽大意独自到另一房间睡觉,致使小梅在翻越阳台过程中坠楼身亡,王某的行为与小梅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http://jsnews2.jschina.com.cn/system/2015/02/10/023677484.shtml

        2. 保姆过失致男童坠楼身亡被起诉

        20146月的一天,保姆赵某的日常工作是照顾一名两岁男童。当天中午她抱孩子回家,但孩子一个劲儿地想要去窗户那儿看风景,她就把孩子放在窗台上玩耍,自己并未远离孩子,而是站在旁边看他玩,突然孩子就从窗户掉下去了。当时她就被吓傻了,赶紧往楼下跑。失去儿子让雇主王某悲痛欲绝,王某表示他们刚刚搬到新家,亲朋好友都从远方赶来祝贺,但没想到出了这样的事情,念在赵某之前尽职尽责照顾孩子,且家庭困难,也不想再追究赵某的法律责任。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透露,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得到了雇主的谅解,但赵某仍需对两岁孩子逝去的生命承担法律责任。 

http://news.youth.cn/sh/201411/t20141107_6002527.htm

       3. “小三”恐吓情夫要转正“逼”着对方跳车摔死

       20141011日,小三小严(女)和情人小李喝酒吃饭后,小严微醉开着车送小李回家,两人在车上发生争吵,小严多次吓唬小李要告诉其妻子。小李听后很生气,要求小严停车,表示“再不停车我就要跳了”。小严没有停。反而加速。小李第一次开车门看了看后放弃。随后不久,小李再次要求停车,小严没有理他。这次小李突然打开车门,跳下去摔死。检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 http://news.hf365.com/system/2015/06/05/014627380.shtml

        4.情侣吵架女子负气下车被冻死男友被批捕

        据嫌疑人吕某供述,他主营海鲜批发兼顾零售生意,与摊位雇员寡妇李某系情人关系。2017121日晚,两人从外地驾车返回,途经301国道的满洲里市工业园区段北外环路时,谈及感情引发争执,且两人针锋相对、互不妥协。李某恃宠任性,负气下车。本想给她点儿颜色看看的吕某,遂借机生事,自顾离去。时隔半小时,已到家的吕某自感不妥,沿途寻找李某,并未找到。李某被冻身亡,吕某虽悔不当初,却为时已晚。http://n.cztv.com/news/12432423.html

        5. 亲人之间过失致死  仍然被判刑

       2013129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在本县崇武镇潮洛村某石业有限公司驾驶叉车运送石材时,其女儿朱某乙(2周岁)独自跑到叉车作业区玩耍,朱某甲在倒车过程中未发现作业区有人,导致叉车右后轮碾压朱某乙头部,造成朱某乙当场死亡。被告人朱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惠刑初字第26

        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乙系母子关系。2015925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其父亲杨某乙、母亲孙某乙准备在外就餐游玩。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乙行至本市江汉区长港路与新湾四路交汇处的人行道上时,双方因琐事发生拉扯。被告人杨某甲遂用手拍打被害人孙某乙的头面部,致被害人孙某乙面部朝下倒地不起。期间,被告人杨某甲电话联系其父亲杨某乙并告知其打母亲一事。接杨某乙报警,公安人员至案发现场将在此等候的被告人杨某甲抓获。被害人孙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死亡。被告人杨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鄂0103刑初627号。

       研讨人员一致认为,只要行为人“制造超过一般生活注意义务的危险”,将被害人置于“危险的境遇”,都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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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律师,德国哥廷根大学访问学者。

    邮箱:15209862801@13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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