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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决:开发商对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仍享有所有权,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开发商就购房人所购商品房办理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预告登记具有公示作用但不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所以,虽然商品房办理了预告登记,但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至购房人,而仍属于开发商的财产。因其他案件,债权人申请法院对购房人强制执行,法院查封并将预告登记在购房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拍卖,客观上导致开发商提起执行异议之目的不能达成,但开发商基于物上请求权主张对该房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并未消灭,其请求人民法院将已拍卖房屋的价款得以优先受偿,虽有退而求其次的目的,但因其对该房屋的权利基于物权,效力上优先于债权人基于对购房人享有的债权,故法院应予支持。
判决书全文:
(2020)最高法民终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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