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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文静 | 版权纠纷可回溯?——以《谭谈交通》谈《著作权法》的溯及力

屈文静 知产前沿
2024-08-26


重点导读

一、民事法律溯及力的基本原理二、《著作权法》的溯及力
三、《谭谈交通》著作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谭谈交通》引起了法律专业人士对著作权法问题的探讨,关于《谭谈交通》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何种客体即存在不同意见,视听作品、类电作品、录像制品……大家已经注意到,探讨这些问题的前提是,应适用何时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于1990年制定,经2001年、2010年、2020年三次修订,而《谭谈交通》节目播出于2005年-2018年期间……
冯象先生在《法盲与版权》一文中指出,在法律生效日,版权自动回溯抵达所有符合版权保护条件的作品,无论该作品的形成、占用、转让、继承等发生在什么样的政法环境。当然,这也意味着版权纠纷的自动回溯,使得《著作权法》的“不回溯”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成为具文[1]
2022年7月13日,厦门某公司收到其涉嫌侵害《谭谈交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判决。在该案中,法院根据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认定了《谭谈交通》的作品类型、著作权人及被指控的行为。[2]亦有意见认为,《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谭谈交通》尚未超过其规定的保护期,且发生的侵权行为持续到其施行以后,故对于《谭谈交通》著作权问题的研究,应参照适用《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3]那么,是否真如冯象先生所言,版权与版权纠纷可以自动回溯,《著作权法》的“不回溯”条款已成具文?


一、民事法律溯及力的基本原理

法具有安定性。法律理念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正义、合目的性及法的安定性[4]。法的安定性是拉德布鲁赫公式考量的三个要素之一。法的安定性,要求法律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对人们之前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这种不能,刑法体现的尤为明显,因为刑法是国家公权力对个人权利或自由的限制,用新法来评价既往的行为将会产生不可想象的局面。同理,民法亦不能根据新法来认定之前的行为是违约或侵权。否则,人们将无法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惶惶而不可终日。“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

“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则,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可以溯及既往。这是因为,对这些情形溯及既往地适用法律,并未损害法的安定性。《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民法典》于2021年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的适用,专门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对《民法典》的时间效力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第二条及第三条分别规定了“改变溯及”、“空白溯及”两种可溯及适用情形。改变溯及,是指新的法律改变了旧的法律内容,如适用新法“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适用新的法律规定。空白溯及,是指旧的法律没有规定而新的法律有规定,则可依据新法的内容溯及适用,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事实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制定之前,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已有比较成熟的研究[5],该司法解释不仅对《民法典》的时间效力进行了规定,亦总结了民事法律溯及力的理论研究成果及司法实践经验,对各项民事法律的适用均具有指导意义。


二、《著作权法》的溯及力

《著作权法》(2020修订)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处理。”该规定依然是1990年《著作权法》的内容,《著作权法》的历次修订均未对该内容进行修改。该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溯及既往的情形,即没过保护期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种是不溯及既往的情形,即该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可溯及适用的内容是权利保护期,具体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过去对保护期没有规定,根据该法规定有保护期,在该法实行前已经届满的,不能得到该法的保护,没有届满的,可以得到该法的保护;第二层含义是,过去对某种权利的保护期已有规定,在该法施行之前即使已经超过了已有规定的保护期,只要没有超过该法规定的保护期,仍受该法的保护[6]上述条款虽明确的是保护期,实则包括了权利的溯及既往。比如,在该法施行之前,某一客体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该法确定其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则权利人对该客体享有著作权。此情形即冯象先生所称的“版权自动回溯抵达所有符合版权保护条件的作品”。这种情形实为“空白溯及”,新法赋予当事人以权利,且未增加他人的法定义务,亦未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
著作权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一种,《著作权法》的上述有关溯及力的规定符合民事法律的溯及力理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同样明确: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三、《谭谈交通》著作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谭谈交通》节目播出在2005年-2018年期间,而《著作权法》经2001年、2010年、2020年三次修订,无论《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类型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变化,《谭谈交通》的法律适用问题均无法回避。结合上述《著作权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内容及溯及力的相关理论,现对《谭谈交通》所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归纳和总结。
1、根据《谭谈交通》侵权纠纷案的裁判文书,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22年3月(行为被固定的时间),故对该行为的认定应适用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如果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8年,则对该指控行为的认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果被指控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时间跨越了《著作权法》的修订,则适用修订后的法律规定。
2、如《谭谈交通》制作的相关当事人(电视台、交警局、谭谈等),已就《谭谈交通》的著作权权属进行了约定,则适用约定时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不仅是“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且是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符合“合同高于法律”的理念[7]。当然,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各方约定内容无效,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有效,则适用现行的法律规定,这样有利于更加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会损害各方利益及社会利益。
3、如《谭谈交通》制作的相关当事人(电视台、交警局、谭谈等),未就著作权的权属进行约定,《谭谈交通》的著作权归属应适用当时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2020修订)对作品类型等规定内容有所变化,新法与旧法对作品类型、权利人的认定可能存在不同,此属于新法改变了旧法的规定内容。如适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至少应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条件。其中,“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指的是,对各方当事人均更有利或者至少对一方更加有利的同时又不损害其他方权益。而对于《谭谈交通》的著作权权属而言,涉及电视台、交警局、谭谈等多方利益,不存在有利于各方利益的可能,适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没有法律依据及理论基础
因此,《谭谈交通》所涉纠纷之中,在评价不同的事实或行为之时,应结合具体情况适用不同时期的《著作权法》。实践中,司法部门时常不区分具体情况而统一适用新法,该做法未引起关注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新法与旧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未有实质性变化,适用哪个规定对案件的结果没有太大影响。“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则,当时的事实或行为应适用该时的法律规定;如依据《著作权法》(2020修订)溯及既往适地来评价之前的事实或行为,则应去寻找可溯及既往的法律规定及法理基础。
《著作权法》的不回溯条款绝非具文!不回溯有不回溯的道理,回溯亦有回溯的法理!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冯象:《政法笔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1页。【2】知产库:《<谭谈交通>著作权首案|判决书》,微信公众号“知产库”,https://mp.weixin.qq.com/s/oLBv5qt6-n1NrwJlOY4WGA,2022年7月26日访问。【3】邢贺通:《透视<谭谈交通>争议风波背后的著作权问题》,微信公众号“知产前沿”,https://mp.weixin.qq.com/s/C6tKRpw1RS9v_hWYKrcfKA,2022年7月26日访问。【4】[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5】如房绍坤、张洪波:《民事法律的正当溯及既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杨登峰:《新旧法的适用原理与规则》,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孙晓红:《法的溯及力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6】黄薇、王雷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导读与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301页。【7】[法]雅克·盖斯旦等:《法国民法总论》,谢汉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6页。
【8】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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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屈文静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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