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李士林 姜晓婧 | 地理标志制度的风险与化解

李士林 姜晓婧 知产前沿 2024-01-02


【摘要】

     地理标志制度不同于商标,地理链接因素及其链接关系为其本质,是构成地理标志制度的本质,但是本质的忽视导致其存在蜕化为商标的风险,链接因素虚化的风险,退出机制阙如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制度根源在于地理标志本身模糊的概念,多元制度存在内生性矛盾,链接因素的不稳定性,相应的化解风险,应当从理顺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明确链接因素和链接关系,建立地理标志退出机制三方面着手。


【关键词】

地理标志;链接因素;链接关系;退出机制



目次

    
一、地理标志制度的风险表征(一)蜕化为商标的风险(二)链接点(链接因素和链接关系)虚化的风险(三)退出机制阙如的风险二、地理标志制度的风险根源(一)地理标志的模糊概念(二)地理标志的内生性矛盾(三)链接因素的不稳定性三、地理标志制度的风险化解(一)理顺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二)明确链接因素和链接关系(三)建立地理标志退出机制四、结语

地理标志是识别来源于某个地域的特色产品的商标符号,不同于商品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品性,其本质在于表彰某地域的产品具有特定的品质。如果说商标在于创造和塑造新商品好商誉,那么地理标志就是对某地域生产某特色产品,这一事实的认可和标榜。脱离开产品特色和地域因素,地理标志就将蜕化为商标,丧失制度依附的客观因素,存在异化和变质的风险。


一、地理标志制度的风险表征



(一)蜕化为商标的风险

地理标志与商标虽然外观上同为商业性标识符号,但是两者的功能迥异,前者本质上识别源于某地域的特色产品,后者重在表彰商品的来源身份。识别特色产品的本质决定了地理标志具有证明商标的特质,而不论其是否申请与批准为证明商标。如果弱化甚至摈弃地理标志的特质性成分,过分强调符号的商业性,那么其将面临蜕化为商标的风险。
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以地理标志为名收取加盟费和使用费固然有利益驱使的因素,恐怕将地理标志误解为商标的成分更多。总览全国地理标志的维权事件和案件,几乎无一例外都以商标侵权作为指控的因由,鲜见质疑和拷问地理标志获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主张以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学者,无疑推动和加剧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商标化。市场声誉可以增加商标的质量担保功能,但是如果单一以市场声誉作为认定地理标志的要素,那么究竟是因为地理标志使得产品获得了市场声誉,还是因为市场声誉获得了地理标志的授确权,这其中的因果关系恐怕难以掂对。

(二)链接点(链接因素和链接关系)虚化的风险

我国法律语境下的地理标志主要以《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依据,规定地理标志为用于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有所不同之处在于地理标志产品并无扩展至地域人文要素决定的成分。但两者都坚守地域因素与产品特色之间的决定关系,脱离了地理方面的因素,单纯论产品,就等同于在产品质量法层面说商标;脱离了产品特色方面的质素,单一论地域,就等同于在商标法体系内说地域名称。
地理标志的内核和本质就是它所标示的产品应当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且应当由某地理区域内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1]一言以蔽之,地理链接因素及其链接关系是地理标志建立的基础,是地理标志制度运行的基石
但是,来自于地理标志资源相对匮乏的新兴国家和经济体更倾向于采用商标法的路径和模式保护地理标志,他们提出地理标志提供了防止来源混淆和误认的制度工具,应当作为贸易竞争的规则被对待。
进一步面临窘境的是,客观地理标志的拥趸们无法解释气候、土壤、风土等客观因素被完整移植到其他地域生产出同样特色的产品,是否应当扩展地理标志的原地域范围,还是禁止这样的复制和移植。更为致命的是,如果单一的声誉与人文要素等主观因素也可以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那么地理标志可能沦为产品故事的代言者和叙说者。
搁置捏造地理标志链接因素,伪造虚假地理标志认定资料的违法现象不论,现实经济生活中,虚化地理标志链接因素的比较普遍,比如,扩大原核准的种植区域,将地理标志作为偏面谋求利益的工具;手工技艺类地理标志缺乏地理链接因素,无法提炼出稳定的链接关系;使用的标志本身过于普遍,已经脱离了地域关系,像重庆小吃、沙县小吃之类的描述。

(三)退出机制阙如的风险

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对于获权后的商标,如果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或者违背《商标法》第10条禁止注册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无效。商标法体系内的地理标志也应当遵从商标法建立的退出机制,因为审查漏洞和使用不当的错误,应当通过退出机制得以纠正。
与商标体系不同的是,地理标志标识的产品如果因为链接因素和链接关系发生变动的,是否存在地理标志应当退出市场的问题无法从商标法中找寻答案。虽然《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地域范围和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证书,第18条规定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地理标志认定条件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但是具体由农业部主动行使职权予以监督和注销登记证书,还是个案中的被告可以启动无效程序,要求注销,抑或像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建立的定期审查和调整制度那样主动清理,都无法提供明确指引。

二、地理标志制度的风险根源


地理标志制度存在上述风险的根源在于内在核心和品质的不确定和模糊性,具而言之,地理标志的概念模糊、存在内生性制度矛盾、链接因素的不稳定是风险的制度根源。

(一)地理标志的模糊概念

在我国“三元模式”下,地理标志的概念具有多元性。
商标法界定的地理标志与《里斯本协定》保持一致,认同地理标志标识的产品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强调这些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该界定秉持地理标志的核心本质,指明地理链接因素及其之间的链接关系是地理标志授权的根本条件。但是,概念中的“其他特征”“人文因素”“主要由”语词表述不详,留下了较大的解释空间。
对此,《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将产品限定为初级农产品,人文因素具体为历史人文因素,换言之,地域因素决定的,有一定历史的农业活动中产生的未被深加工的初级农产品才符合使用地理标志的条件。
此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要求地理标志产品应当符合特定的产品质量,且限定为客观地理环境因素所决定,仅具有主观人文因素决定的产品不满足申请使用地理标志的条件。

(二)地理标志的内生性矛盾

不同规范体系和模式下,地理标志的概念不同,这导致相关制度的建构和适用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形成地理标志的内生性矛盾。
商标法体系下,地理标志更多关注注册的显著性要件、证明商标的管理体系、混淆可能性的侵权判定,并不着眼于地理标志的本质性内在要求,申请审查时商标主管机关仅对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地理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由地方行政机构主导的协会负责。
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范下,地理标志属于产品质量体系的一部分,关注点集中在产品地理因素与产品质量之间的链接关系,与法国原产地制度建立的风土概念近似,注重土壤、湿度、雨水、光照、温度、海拔等客观环境条件决定的产品特色。
农业法体系下,地方行政机关的能动和协调作用被凸显,绝大部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获得和运行是由政府主导的,最终能否获得申请需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这一套体系是否适用于手工业产品尚无明确的答案。

(三)链接因素的不稳定性

如上所述,地理标志的核心本质为链接因素及其链接关系。链接因素的两端,一端为产品特征,另一端为地理因素,两端之间存在一定的链接关系。
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我们可以明确的是,产品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为产品特色的描述,土壤、雨水、环境等自然因素构成自然因素,历史、风情和文化组成人文要素。从中欧双方商定的地理标志名录看,像建宁白莲等农产品的客观自然因素起决定性作用,景德镇瓷器、湘绣等手工艺品的历史流传等人文要素起主要作用。[2]
不管强调何种因素,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当初确立的地理标志产品因素很大程度上会发生变化,本地域环境和产品也可以完美被其他地域复制,这种情况下如何处分原有的地理标志,该如何应对这些风险变化,这些问题亟需规范的回应。[3]
比如,在矿石资源穷竭和环境保护的社会背景下,生产景德镇瓷器的高岭土已经不复存在,景德镇地理标志为何仍能继续存在。“湘绣”手工艺地理标志产品与地理因素的链接已经变得模糊,甚至自然因素成为不必要的配角,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撤销当初认定的地理标志呢。

三、地理标志制度的风险化解



(一)理顺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

在符号的标识意义上,地理标志与商标具有同样的功能,但是在符号的地域来源和质量保证意义上却为地理标志所独有,而且在获权条件和行权机制上两者也迥异。
有鉴于此,以商标制度取代和全覆盖地理标志的方案与地理标志的品性和制度机理相悖,我们应当保持地理标志立法的独立性,坚守地理标志由链接因素和链接关系基准限定的立论基础,恪守地理标志宣示的地方特色和历史传统。那种以商标制度替代专门法的观点和做法不可取,抛弃客观地理因素和决定关系将地理标志蜕化为商标符号的极端提法更不可取。

(二)明确链接因素和链接关系

如上所论,链接因素和链接关系是地理标志制度的立论基础,是其赖以成立的制度基础。不管坚持客观链接因素,抑或认同主观链接因素,都应当明确地理标志产品的客观描述,可以是质量、外观特征、内在品性等特征,市场声誉等主观性描述只能作为客观描述的修饰和辅助,不宜单独形成地理标记的链接因素。
对地理因素的描述也应当明确为土壤、温度、经纬度、湿度等地域客观条件,只有这些客观环境因素才能决定所产生的产品具有独特性,至于历史、风情和遗传等方面的人文因素应当是客观因素的人文化描述,并非独立的人文因素可以成为链接因素。
在产品和地域链接因素之间建立的链接关系,不管在语词表达上为“起源于”,还是《里斯本协定》表达的“归因于”,抑或《中欧合作协定》使用的“取决于”,均应强调产品的特异性与其地理链接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如果某地域的产品与其他地域产品并无本质上的差异,本地域的独特环境与产品之间也不具有内在的本质联系,那么地理标志要求的链接关系无法成立,应不具备获取地理标志权的基本条件。比如,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等手工技艺类并无与地域的本质性链接关系,即便其因为年代悠久积累了一定的声誉,但这种声誉与地域并不存在决定和归因的逻辑关系。

(三)建立地理标志退出机制

在坚持客观性的基础上,地域因素中的土壤、气候和温度发生变化,不具备申请授权时所能决定的产品质量和典型特征的,应当及时调整,注销地理标志。有些依赖于传统工艺加工制作的地理标志产品,在生产工艺改变,导致产品品质变化的[4],应当及时注销地理标志,防范地理标志制度可信赖价值的减损,像酉阳县青蒿乱种植乱提取的深刻教训应当吸取[5]
对此,可以参考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商定的条件,协定不仅限于每两年商谈扩大保护范围,还应当重新评估地理标志的适当性,对于不具备或者丧失地理标志认定条件的,应于取消或从地理标志名录中删除。
鉴于退出机制的建立,无法在现有商标制度内完成,需要在地理标志专门法内考虑,当然针对符号意义上存在的不法和无效情形,可以启动商标撤销或无效程序予以废除,这自不必赘言。

结 语

地理标志是识别某地域具有特色产品的商业符号,不同于商标用来识别商品来源,其主要目的在于标示产品的产区和品质,更多属于质量控制体系的内容,商标符号的表征只是其纳入商标法规范的竞争性色彩体现。
鉴于与商标制度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地理标志的立法应当专门化,坚持链接因素和链接关系的内在本质要求,消除地理标志泛化和蜕变的风险,让地理标志成为宣示农产品中的奢侈品、小众品的代言人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王笑冰.关联性要素与地理标志法的构造[J].法学研究,2015(03).【2】郭玉军,唐海清.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新突破——以地理标志为视角[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03).【3】管育鹰.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疑难问题探讨[J].知识产权,2022(04).【4】曾德国.地理标志开发利用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学术论坛,2011(08).【5】张琴, 刘水玉, 熊聪茹.我国青蒿产业亟待加强保护和规划[N].中国医药报, 2007-02-08.




新媒体合作请联系Sharon内容推广、转载授权、原创投稿、发布招聘...


作者:李士林 姜晓婧

编辑:Sharon

点击图片查看文章

扫码购买观看(长期有效)

(www.giips.cn)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